投資股票配發之股利申報遺產稅小丿步報你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每年5月至10月是各上市、櫃公司發放股利的旺季,有關遺產稅的申報,特別提醒民眾注意被繼承人投資的公司發放股利的時間點,注意應否列入遺產申報,以免辦理股票繼承過戶時須補報,舟車往返,徒增困擾。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遺產有公開上市或上櫃公司的股票,應注意該被投資公司的除權或除息準基日,倘除權或除息基準日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則該配發的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屬被繼承人未領取的權利,應併入遺產申報;倘除權或除息基準日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則該配發的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屬繼承人的所得,不用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2年7月25日死亡,遺有某上市A公司股票20,000股,該上市公司分配股利的情形為每股現金股利4元、股票股利0.5元,除權基準日為102年7月18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已取得領受配發股利的權利,其於死亡時尚未領受的現金股利計為80,000元、股票股利1,000股,應列入遺產申報;甲君另遺有上市B公司股票50,000股,該公司分配每股現金股利3元、股票股利1元,除權基準日為102年8月20日,係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則該股利有權利領受者為繼承人,核屬繼承人的所得,免列入甲君的遺產申報。

該局呼籲,民眾於申報遺產稅時,倘被繼承人遺有投資額或股票,應注意該投資公司配發股利的除權基準日,以確保申報的正確性,以免發生短、漏報,須多次往返國稅局及過戶的證券商,造成困擾。

(聯絡人:綜合規劃科劉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