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就學子女繳納宿舍費或租屋費用,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柯先生詢問:本人子女在英國劍橋大學就讀,寄居學校宿舍,其所繳納宿舍費可否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6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因此,柯先生子女於國外就學,其租屋所在地不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前揭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自不得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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