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6捐地抵稅函令 判違憲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爭議多年的捐地節稅,如既成道路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在申報所得稅時抵稅,但扺稅額如何認定?司法院大法官昨(21)日指出,財政部為此所先後公布的6件函令,都沒有法源依據,違憲,即日起不能再用。大法官宣告違憲的同時,解釋文並沒有「指導」財部如何因應,大法官書記處長吳永宋說,未來稅捐機關應該依個案核實認定,特別是實價登錄制度上路後更為可行,或者修法增訂條文,予以法律明文規定或予授權行政命令訂定,宜盡早處理,以利人民有所遵循。

大法官昨天發布的705號解釋文指出,所得稅法規定,捐贈得列報為綜所稅列舉扣除額;但實物捐贈,例如捐地,其認列得減除的扣除額度,用何標準計算,稅法沒有明文規定,也沒有授權主管機關得以用行政命令規定。

但財政部為協助稅捐機關認定,在民國92年至97年,先後發布6件行政函令規則。包括92及93年先概括規定依財政部核定的標準認定;94年進而以除情形特殊者專案報部核定外,其餘都依土地公告現值16%單一標準計算;95至97年也是照94年函令內容辦理。大法官昨天宣告財政部這6件函令違憲,主要理由是6件函令都沒有法源依據,納稅人扣除額能夠計入多少,會影響稅基計算標準,也就是影響稅負輕重。

因此,不能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或授權,即用行政函令規範。不過大法官陳新民認為,705號解釋文是「虛幻的藥方」、「浪漫的期待」無法解決內政部尚未徵收全國4萬多公頃既成道路,所須高達3兆以上經費的困難及人民土地遭限制運用所生民怨問題,他斷言此號解釋文會造成人民、政府及國庫三輸的結局。

他認為,財政部這幾年用土地公告現值16%單一標準計算,來解決問題的苦衷,都是出自公益考量,理應獲得大法官的支持。但這是陳新民個人意見,大法官會議是採取多數決議,因此儘管15位大法官中有蘇永欽、林錫堯、陳敏、黃璽君及陳新民等5位持「不同意」意見,會議仍通過705號解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