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增項目及規定

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除了新增1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外,對於身心失能無力自理而需長期照護者給與予合法醫院及診所之醫藥費也可以列報醫療費扣除,另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年齡限制也放寬了,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別忘了申報相關扣除額及免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如符合規定,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但如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1)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2)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之扣除金額者,不得扣除。另自101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亦得列舉扣除,但應注意僅可列報屬醫藥費之部分。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亦可列報其免稅額。

北區國稅局彙整101年申報新增項目,如附件簡表,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

該局另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有列報土地捐贈之列舉扣除額,應以土地實際購入成本列報,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將依相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局提醒,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之醫藥費、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及捐贈土地列舉扣除額時,應依相關規定申報減除及檢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