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適用範圍自今(102)年起擴大至首次辦理申報者,符合規定條件之民眾可於102年2月15日至3月15日申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擴大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範圍,自今(102)年起新增首次辦理申報者得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措施。亦即除針對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內容單純案件,賡續提供101年度稅額試算服務外,對以往無所得稅申報經驗、今年係首次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如101年度符合所得單純、擬採標準扣除額等適用條件者,可於今年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向國稅局申請適用101年度稅額試算服務,由國稅局協助計算稅額並主動寄發試算書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計算應納稅額並繳納。為服務無申報經驗之初入社會新鮮人及101年起薪資所得恢復課稅之軍教人員,協助首次申報之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其101年度符合下列條件者,可於今年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經國稅局審核符合適用條件者,即可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一、無夫妻分居情形。

二、申報戶各成員均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扶養親屬僅有直系尊/親屬及子女。

三、所得均為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之所得資料。

四、採標準扣除額。

五、無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六、無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七、無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八、免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申請人請先行自行審查是否符合適用條件,如有不符合情形,請勿申請。符合上開條件之首次申報者如欲申請稅額試算服務,請以下列方式提出申請;有扶養直系尊親屬及滿20歲以上子女者,另請檢附該直系尊親屬及滿20歲以上子女同意書送交國稅局:

一、線上申請: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

子憑證為通行碼,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提出申請;扶養親屬同意書請於今

(102)年3月18日前送交戶籍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

二、親自申請或委託申請:填妥申請書並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自

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或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今年新增首次申報者申請稅額試算服務措施,係國稅局依申請人申請資料,經審核符合適用條件者,即以申請人為納稅義務人並據以計算其應納稅額,於今年4月25日前依申請人所勾選的提供方式主動提供稅額試算書表,納稅義務人經核對內容無誤後,繳稅或回復確認即完成申報。若申請案件經審核不符合適用條件,則不予提供本項服務,申請人仍需自行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可於今年4月25日至5月31日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親自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是否適用。相關資訊請至本局網際網路服務網站(http://www.ntbt.gov.tw)首頁-熱門主題區-稅額試算服務網頁瀏覽。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