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未逾2年 不得列報呆帳損失

2012-07-13 工商時報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企業若有未滿2年的呆帳,即使取得法院簽發的支付命令確定證明,仍不得列呆帳損失,以免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表示,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如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者,當年度得以呆帳損失列報;將來如收回債權時,應就收回的數額列為收回年度收益。

舉例而言,北市一家甲公司結算申報93年度營所稅時,列報呆帳損失6千100餘萬元,經國稅局調帳查核後發現,其中4千餘萬是沖轉給乙公司93年度的應收帳款,2千1百餘萬元是沖轉給丙公司的應收帳款,其債權均未超過2年。

周賢洋指出,甲公司雖取得乙、丙公司經法院簽發的支付命令確定證明,但由於這二筆應收帳款債權均未超過2年,因此北市國稅局認為,甲公司在93年度的呆帳損失尚未確定,不准甲公司認列。

北市國稅局表示,甲公司對乙、丙公司的債權原到期日在93年及94年度,截至93年底尚未逾期2年,不符合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規定,亦非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宣告,導致債權之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因此須等到債權超過2年後,才能認列呆帳損失。

國稅局強調,企業申報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時,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並須提示已送達的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並須在債權超過2年後年度認列,不得預先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