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為子女購買農地,要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將自己名下的農地贈與子女,該筆農地價值不計入贈與總額,但要列管農地農用5年;反之,如果出錢買農地並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就要課徵贈與稅,兩者差很大,不可不慎。

該局查得轄內甲君在96年間購買17筆農地,並直接登記在兒子乙君名下,經發函通知甲君在10日內補報贈與稅或提出非屬贈與之說明,但甲君不予理會,國稅局乃按土地公告現值核定贈與總額5,500萬元,補徵贈與稅約1,870萬元並處0.5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贈與農地予兒子,得免徵贈與稅等語,案經復查、訴願,嗣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甲君以自有資金購買17筆農地,並將所有權直接移轉登記予其子乙君,而非自行取得系爭農地所有權後再行贈與,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免徵贈與稅之規定要件不符,自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將財產贈與子孫,應先瞭解相關法令規定,以免規劃失敗反被補徵高額贈與稅,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林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