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樓管理委員會應否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疑義

邇來有大廈管理委員會詢問,5月份所得稅結算申報期,管委會是否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非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已依法立案登記之機關團體,因此不能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規定,所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有租金等營業收入,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業收入,其以管理委員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之孳息,准予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收取之營業收入(如頂樓出租架設基地台或外牆出租廣告等租金收入),係屬銷售勞務行為產生之營業收入,其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辦理,如該管委會之支出同時與大廈本身必要之管理、修繕等活動及銷售勞務活動有關,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其實際支出性質,採前後年度一致且不重複列報的方式,按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自行劃分出銷售勞務之必要及合理的成本費用,再由稽徵機關依申報情形核實認定。

另外,因該項所得係作為公寓大廈管理、修繕之用,尚無盈餘分配問題,故可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亦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該局呼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有營業收入者,請於每年5月份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疑義可電洽該局或所屬各分局、稽徵所詢問,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