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天地-過戶後退屋 免繳奢侈稅

買賣房地產且完成過戶,日後又解約退屋,過戶還給賣方,財政部表示,由於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解除合約,房屋過戶是一種移轉行為,而不是出售行為,因此不必課徵奢侈稅。

財政部官員指出,由於購屋「退貨」比一般商品退貨的狀況多,而且雙方談妥條件解除購屋合約的時間點,通常不會超過2年,已符合奢侈稅的課徵要件;但民眾認為退貨並不屬於買賣行為,應列為奢侈稅排除條款,財政部因此發布新解釋令。

賦稅署官員表示,建商在出售不動產後、完成過戶移轉前,買方因故要求退貨,與一般貨物買賣的「銷貨退回」類似,都不算買賣行為,雙方都不須課徵奢侈稅。

不過,財政部強調,這項解釋令只適用在101年8月31日以後辦完「返還移轉登記」的退屋案件,不溯及既往。另外,在解釋令公布後,財政部也將把已過戶案件,排除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