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出售未提折舊資產,可逕按帳載數計算財產交易損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若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出售該項資產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如應提列折舊年度未發生虧損,稽徵機關亦未於當年度糾正補列者,資產之未折減餘額可逕按帳載數,免予調整補列以往年度少列之折舊。然營利事業以往年度係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曾就各損益科目自行依稅法規定調整者,未提列折舊之資產,於出售時,仍應依法補提折舊後,再憑以計算該財產交易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8年1月購入1,200,000元之機設設備,98年度未提列折舊,於99年度以平均法,依法定耐用年限5年提列折舊200,000元,100年5月以816,667元出售該項資產,該機械設備帳載餘額為916,667元(資產取得價格1,200,000元-99年至100年折舊283,333元), 98年度少提列之折舊費用不予補列,逕以帳載數計算資產出售損失為100,000元(售價816,667元-帳載餘額916,667元);惟若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虧損,或經稽徵機關核定糾正補列折舊費用,或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係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曾就各損益科目自行依稅法規定調整者,仍應補提98年度折舊,該機械設備出售時未折減餘額716,667元(1,200,000元-98至100年度折舊計483,333元),資產出售收益為100,000元(售價816,667元-未折減餘額716,667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出售未依規定提列折舊之資產,申報財產交易損益,須注意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核定情形,以免申報錯誤。【#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