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專利 用於國內才免稅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所得稅法將企業購買專利權的權利金,納入免稅範圍,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引進外國企業的專利技術,如果不是在本國自行使用,而是交由其他代工廠在境外生產製造,將無法適用權利金免稅規定。

南區國稅局副局長黃麗鯤表示,政府為鼓勵我國公司取得專利、提升競爭力,將購買專利的費用或支付的權利金,列為免稅免扣繳的項目,但向外國公司購買的專門技術或專利權,如果拿去給境外企業使用,財政部不准企業免稅。

稅官表示,轄區內的甲公司與國外A公司簽訂專利授權案,並在合約中規定,由A公司提供專利技術給甲公司製造產品,甲公司則給付權利金2億5千餘萬元,A公司並向國稅局申請權利金適用免稅規定。

不過,國稅局在審核是否適用免稅規定時發現,甲公司取得A公司授權之專利技術並非自行使用,而是轉授權給在中國大陸的代工廠使用,由於該項專利技術是在境外製造、使用,並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因此否決了A公司的免稅申請。A公司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但最後仍遭判決敗訴,南區國稅局依法要求甲公司在給付權利金時,必須按20%扣繳稅率繳納所得稅,共補繳5千多萬元。

黃麗鯤指出,台灣許多企業設廠大陸,常有企業花大錢取得專利權後,轉授權給大陸廠使用,無法適用免稅而引發爭議,惟依據行政法院的判決,將專利轉授權給大陸使用的型態,生產、製造都在大陸,並不會促進台灣的經濟發展,因此不能適用免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在引進新的生產技術或產品,或為改進產品品質、降低成本等,而使用外國企業所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時,應在我國境內自行使用,並符合稅法審查的相關原則,外國企業所取得的權利金,才能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