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須就未繳清之餘額,全部一次繳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人繳稅確有困難,不能1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但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有任何一期應繳納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會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則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甲君應繳納遺產稅180萬元,因無法1次繳清稅款,申請分18期繳納,每期應納稅款為10萬元並加計分期利息,第3期之限繳日末日為星期五,因非假日,應以星期五當天為繳納稅款之末日,甲君卻誤以為可延期至次星期一繳納,以致第3期稅款未如期繳納,國稅局則就以未繳納﹙第4期至第18期﹚之餘額及應加計之利息等稅款,1次發單通知甲君於10日內全部繳清;甲君如逾期仍未繳納,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人如有分期繳納稅款,應特別注意每期繳納期限,並確實於各期限繳日內繳納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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