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予特定人,該受贈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將受贈財產再移轉,仍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南區國稅局於日前辦理陳君遺產稅案時,查獲被繼承人陳君其名下不動產已於死亡前半年贈與給繼承人甲,一個月後繼承人甲將該筆不動產出售予第三人,繼承人甲以為該筆財產已出售非屬遺產而漏未併入陳君遺產總額申報,致遭補徵遺產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至於遺產價值之計算,倘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財產已移轉他人,除土地依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其餘財產仍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國稅局進一步補充,因土地移轉時,已依其土地漲價總數額繳納土地增值稅,受贈土地已移轉,如依被繼承人死亡時時價核課,則會造成土地增值稅、遺產稅重複課稅,故已移轉時,僅土地依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估價。

國稅局提醒您,申報被繼承人遺產時,應查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是否有贈與給前揭順序之個人財產,並依規定誠實申報,以免被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