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資本不實 經部查核虛應行事 監院提糾正

2012-05-03 工商時報 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經濟部商業司負責公司登記,監察院調查指出,經濟部明知其他機關常發現並通報公司資本不實案件,對登記後資本查核作為,卻任由受查公司說明股款動用情形,查核時虛應行事,以致長達10年都未發現任何違規案件,明顯因循苟且,昨(2)日通過糾正經濟部。

負責調查的監委馬秀如、余騰芳、趙昌平表示,經濟部商業司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中,股本異動相關欄位的設計混淆,有項目非互斥、不完整、規範的主體跳躍、資產有無變動不一等諸多缺失,不僅易遭誤認,也已成為其他行政機關錯誤行政的藉口。

調查報告中指出,經濟部在61年訂定發布「公司行號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92年廢止後,行號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改依經濟部新發布的「商業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規定辦理,但「商業登記法」97年刪除第8條第4項規定後,使查核辦法頓失法律授權依據。經濟部於是在98年3月23日發布「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該查核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會計師查核公司之資本額,如發現有虛偽情事者,應拒絕簽證」,監委認為,這項規定排除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機會,顯有不當。

雖然經濟部聲稱其獲取資金不實案件情資的管道,除由稅務機關、金管會通報、股東檢舉外,也會按月抽查,不過監察院發現,經濟部每月抽查5%,平均每月抽查約180件,分由各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而且從91年至100年受理申報2,363件,卻從無調閱帳冊,派員查核,因此也未發現一件登記資本不實案件。

監察院認為,經濟部明知其他機關常發現並通報資本不實案件,對於登記後資本查核作為,卻任由受查公司說明股款動用情形,明顯因循苟且,不但多年來所投入查核成本全部浪費,也形同鼓勵非法,因此依照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並移送行政院督促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