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個人的財產 應併入遺產申報

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了要將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列入遺產申報外,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還要注意將被繼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等人的財產一併列入遺產申報,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的課徵範圍除了被繼承死亡時名下所有財產外,還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的財產:

一、被繼承人的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子女的代位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如媳婦、女婿、嫂嫂、弟媳、姊夫、妹婿等。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上述特定個人的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申報,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民眾利用生前贈與方式進行財產移轉,規避遺產稅。

國稅局指出,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常會疏忽將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特定個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申報,尤其是贈與配偶財產因依規定免申報贈與稅,民眾最常遺漏併入遺產申報,如果被查獲漏報,除了須補稅,還會被加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被繼承人王君遺產稅案,發現王君在死亡前六個月內,密集大量出售某家上市公司股票,出售價款約2,000多萬元,均匯款轉入其配偶陳君的銀行戶頭內,因屬於配偶間的贈與,依規定免徵贈與稅,因此,王君也没辦理贈與稅申報,後來王君在102年2月死亡,其繼承人雖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却漏未將王君生前贈與給配偶陳君的現金2,000多萬元併入遺產申報,王君繼承人除被補稅外,還要額外負擔160多萬元的罰鍰。

國稅局提醒民眾,如對申報遺產稅相關法令規定有任何疑問時,可向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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