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免稅年齡限制 明年放寬

2012-11-21 工商時報 薛孟杰/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其他親屬或家屬扶養免稅額的年齡限制,財政部預估41萬人受惠。

這項修法,在明年5月申報今年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除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可依規定列報減除免稅額,如果扶養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的其他親屬或家屬,也得依規定列報減除免稅額。

但大法官在民國100年12月做成解釋,年齡限制將影響納稅義務人扶養20歲到60歲間無謀生能力者的意願,影響弱勢族群的生存權利,和憲法第7條公平原則牴觸,宣告違憲,相關法令今年12月30日自動失效。財政部、立法院因此進行修法,放寬違憲的相關規定。

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放寬其他親屬或家屬列報的年齡限制,改為扶養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都可提報減除免稅額。

依民法規定,所謂「其他親屬」包括叔、伯、舅、姪、甥、媳、孫等。「家屬」定義指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也就是說,未來包括同居男女朋友、同志等非親屬關係的同居人,都可納入報稅扶養對象。

不過,財政部也說明,所謂無謀生能力不包括非自願性失業,其他親屬如因非自願性失業受扶養,並不在減免範圍之列。

財長張盛和曾在立院表示,修法符合憲法平等原則,可望進一步照顧經濟弱勢及保障賦稅人權,修法通過後預估將有41萬人受益,納稅義務人可增加支配所得約新台幣20億元。

領銜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陳其邁表示,現在景氣不好,修法有助緩解弱勢家庭經濟重擔,明年申報所得稅即可適用。以適用12%稅率的家庭為例,每多扶養一名其他親屬,可減免稅捐9,8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