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售禮券是否應開立(索取)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多數商家為促銷商品,常以販售禮券方式行銷貨物,然販售禮券當時是否須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抑或於兌換商品時另行開立?為多數商家、消費者心中的疑問。

該局指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行銷貨物,須依禮券性質區分開立統一發票時點,如為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如為販售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禮券所載注意事項中,如有「本券發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換取貨品時,不再開立統一發票」字樣,即屬前述商品禮券,營業人應於販售時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倘若註明「本券於換取商品時,由本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交用券人」,此類禮券即屬前述所稱之現金禮券,營業人於販售時不開立統一發票,嗣用券人於兌購貨物時方才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予用券人。

該局呼籲,消費者於購買禮券時,應留意購入之禮券係屬何種性質,如為商品禮券,於購買當時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若為現金禮券,則應於兌換貨物時索取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