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政黨捐贈,應符合政治獻金法規定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政黨捐贈時,應確認該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已達2﹪,以符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

該局說明: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101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台灣團結聯盟及親民黨推薦候選人得票率達2﹪以上,營利事業如對前述政黨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1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得於申報101年度所得稅時列為當年度捐贈費用,惟可減除金額以不得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適逢5月結算申報期間,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對政黨捐贈仍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