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在年度決算日才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營利事業以暫繳稅款抵繳所得稅應納稅額者,因為在年度決算日始結算出當年度損益,據以計算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由於抵繳金額才是實際繳納的稅負,超過部分國稅局還是會退稅,所以只能就已抵繳應納稅額部分,在年度決算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甲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101年1月1日帳載餘額100,000元,5月31日計入繳納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300,000元,9月20日計入繳納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500,000元;12月20日發放現金股利1,000,000元,當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5,000,000元,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900,000元,稅額扣抵比率18%,分派股利所含的可扣抵稅額180,000元。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甲公司繳納之暫繳稅款,要在年度決算日(即101年12月31日)才能將實際已抵繳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故甲公司分配股利基準日(101年12月20日)可扣抵稅額應為: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期初餘額100,000元+自繳100年度結算申報稅額300,000元=400,000元

稅額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400,000元÷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5,000,000元=8﹪

可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股利淨額1,000,000元×稅額扣抵比率8%=80,000元

甲公司提前在101年9月20日計入101年度之暫繳稅額500,000元,除須補繳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100,000元(即180,000元-80,000元)外,並應受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暫繳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日期為年度決算日,以免發生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違章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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