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財產拒繳稅 管收絕招紛祭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本轄納稅義務人甲君老師退休後從事土地買賣仲介有成,卻蓄意抗繳綜合所得稅及罰鍰稅款,案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執行,但甲君依舊嚷稱已身無分文、無力繳稅,致執行發生阻礙。

本案經專案列管為財政部與法務部合作追查案件,透過執行及移送機關多年嚴密蒐證甲君資金流向,確實掌握了其除了土地仲介獎金外,所獲分配的土地債權處理款項,一經收受匯款隨即轉入其他親友名下,及申請改用支票領取退休金月退俸等種種行徑,涉有長期計畫性隱匿財產,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之事證明確。嗣在執行分署祭出「管收」手段,並經法院裁定准予管收,解送至看守所後,終使欠稅人甘服繳清稅款計1,300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行政執行上的管收,效果如同刑事上的羈押,經查得義務人有: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等,以上情形之一者,均屬法定管收事由,經行政執行各分署向法院聲請管收獲准後,管收期限最長為3個月,倘查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時,仍得再行管收,該局籲請欠稅人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以免影響個人或企業聲譽,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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