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或勞務稅,得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認列減除

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屬因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於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認列減除。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鑑於100年6月1日起,個人出售房屋,如持有期間在1年或2年以內,須依銷售價格按15%或10%稅率課徵特銷稅。該項稅捐既為出售房屋依法須負擔之稅捐,則其所繳納之特銷稅屬房屋部分,基於量能課稅原則,在計算房屋交易損益時可列報減除。

該局舉列說明,李小姐於102年7月出售一間持有1年半的公寓,房地售價為500萬元,原始取得成本為300萬元,繳納特銷稅50萬元,支付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相關必要費用30萬元,因買進及賣出均未劃分房屋及土地之各別價格,所以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40%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是李小姐102年出售該公寓屬於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為48萬元【(500萬元-300萬元-50萬元-30萬元)×40%】,土地部分則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