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雖如期申報但未如期繳納稅款,不適用盈虧互抵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是採用「年度」的觀念,當年度計算結果有所得者就必須繳稅,以往年度營業所產生的虧損,原則上不能從本年度所得計算減除,但營利事業如為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則可將其經國稅局核定的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所得扣除後,再行計稅。而所謂「如期申報」,係指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結算申報並自行繳納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度及以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帳證齊全,惟100年度所得於101年5月30日辦妥結算申報後,卻疏忽遲至同年6月1日才繳納稅款,雖無須加徵滯納金,但因不符合如期申報之規定,因此被國稅局否准扣除以前年度之虧損而被補徵稅款,無法享有合法節稅之效果。

國稅局提醒適用盈虧互抵之營利事業,為維護自身權益,除應如期辦理結算申報外,別忘了還要如期繳納稅款,否則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將無法享受盈虧互抵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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