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領回之本金及孳息款應列報為其他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若其員工已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者,致需辦理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時,所領回之本金及孳息款應列報為其他所得。

該局指出,在查核某執行業務者100年度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申報案時,發現該執行業務者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領回本金及孳息,惟漏未將該筆結清剩餘款列報當年度所得,致遭該局補稅裁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者依據勞動基準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時,已以費用列支,領回後用於支付勞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如有剩餘時,係歸屬執行業務者所有,因此執行業務者註銷該帳戶時,所領回之剩餘款應轉作當年度所得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