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名義出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仍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臺南市新營區林先生來電詢問:今年7月將不動產贈與給其弟,次月以其弟名義出售該房地,因出售時其弟名下僅有該1戶房地且已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是否會被國稅局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對於親屬間贈與不動產,或經濟能力較弱者,名下持有房屋且短期內出售的案件,均會追查買賣資金流向。若為刻意規避奢侈稅,縱使其形式上符合免稅要件,按實質課稅原則,除補稅外,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本案林先生利用名下無房屋的弟弟買賣不動產,若經查屬刻意規避特銷稅,將補稅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