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所支付薪資、租金費用應填發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接獲民眾詢問公司於清算期間支付之薪資、租金應如何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分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給付各類所得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清算完結日之次日起1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清算期間如跨越兩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其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例如甲公司原訂清算期間自101年10月1日起至102年3月31日止,實際清算完結日為102年3月1日,則101年度10月1日至12月31日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應於102年1月31日前完成申報,而102年1月1日至3月1日之給付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則應於102年3月11日前完成申報。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請扣繳義務人應注意扣繳憑單申報期限,以免逾期被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