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帳業者受委任執行業務應具委任書

營利事業為了節省經費及專業經驗考量,常會將會計記帳及報稅等事宜委託給代理記帳業者處理,尤其中小企業最為常見,代理記帳業者接受營利事業的委託代理時,除了要注意應與委託的營利事業訂立委任書外,還要注意營利事業所委託的事項必須符合法令規定的範圍,才能接受委託。

南區國稅局表示,合法的代理記帳業者有兩類,一為記帳士,另一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代理記帳業者接受委託代理各項業務時,應與委託的營利事業訂立委任書,委任書內容應記載包括委任人與受委任人雙方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受委任人之證書字號、委任案件內容、委任權限及委任日期等,而且委任書必須隨同代理案件一併送至該案件之受理機關。

該局進一步說明,代理記帳者接受委託代理時,必須注意是在已登錄區域內,而且是下列的業務範圍,才能執行:

一、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二、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三、受理稅務諮商事項。

四、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該局特別強調,上述代理記帳業者可以接受委託的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南區國稅局為提供代理記帳業者下載運用,已將委任書格式建置於該局網站(網址:www.ntbsa.gov.tw)之便民服務/代理記帳業者專區,請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葛股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 轉8036

彙總編號:10206-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