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不因所得人已申報繳稅而免予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法扣繳稅款,雖經稽徵機關查明所得人確已將該筆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繳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惟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A港式燒臘店負責人,即所得稅法所稱扣繳義務人,該商號101年度給付租金264,000元予乙君,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經該局查獲,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按101年度應扣未扣之稅額26,400元處以0.2倍之罰鍰5,280元。甲君不服,主張給付租金予乙君時,因不諳法令致未辦理扣繳,且乙君已依法申報該筆租賃所得,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並未因其未辦理扣繳,而發生逃漏所得稅之情事,不應處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而確定在案。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明定,扣繳義務人負有扣取、繳納稅款及申報、填發扣繳憑單之義務,如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依法仍應處罰。該局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注意依限扣繳稅款並申報及繳納所扣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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