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出售「預售屋」,係登記房地請求權之轉讓,無出售土地免稅之適用,其間所獲之利益如未申報,依所得稅法規定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預售屋」,係登記房地請求權之轉讓,無出售土地免稅之適用,應依權利轉讓之全部價格減除購入成本,所獲利益為營利事業之其他收入,如未申報,依所得稅法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即不動產所有權歸屬採登記要件主義,營利事業出售「預售屋」,因其並非房地之所有權人,其所讓與之權利義務,係登記房地請求權之轉讓,其因而獲得之利益,核屬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之所得,並無免稅之適用。

該局指出,A公司96年間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以1億8仟餘萬元購入預售房地1戶,於97年間該不動產所有權尚未登記前,以2億2仟餘萬元出售,獲利3仟8佰餘萬元,未列入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中,經該局查獲,除依查得出售登記房地請求權之價金,減除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所載購買入成本,核算匿報所得額3仟8佰餘萬元補徵稅額外,並按漏稅額處罰鍰5佰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出售「預售屋」,因其並非房地之所有權人,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免稅規定之適用,故營利事業應計算其間所獲之利益,依權利轉讓的全部價格減除買入之成本後之所得,列報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