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為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物,不能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營利事業為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物,其帳面未折減餘額為土地出售成本之一部分,應列為出售土地增益減項,不能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增益免納所得稅,如有損失應自該項增益項下減除;又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之帳面未折減餘額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之一部分,應自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該局轄內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110餘萬元,經查明該筆損失係為出售土地而拆除房屋之帳面未折減餘額,經該局轉列出售土地成本,予以補稅18餘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實檢視有無上述情事,如有其他申報及適用法令疑義,歡迎隨時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