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短漏報銷售額,經地檢署查獲後補報仍應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除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的處罰。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前經人向有權處理機關檢舉或經有權處理機關主動察覺或查獲者,沒有免罰規定的適用。

該局轄區內甲商行銷貨3百餘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經地檢署查獲,通報國稅局查證屬實,除追繳營業稅外,同時處1倍漏稅罰。甲商行主張地檢署並非有權處理逃漏稅的機關,且該商行已在國稅局100年6月8日發函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應免受罰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所稱有權處理機關,是指對違章漏稅案件有審核、調查、處分等權限的機關,檢察官是屬於有權調查處理逃漏稅的機關。甲商行負責人既於100年3月11日經檢察官傳訊,調查基準日應為100年3月11日,而非國稅局發函調查日,甲商行在100年5月19日才補報及補繳稅款,沒有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的適用,因此判決甲商行敗訴。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貨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時報繳營業稅,否則一旦遭人檢舉或經有關機關進行調查,縱使補報及補繳稅款,仍要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