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稅裁罰倍數調降

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的處罰案件,自即日起處罰倍數將調降。財政部昨(12)日表示,新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針對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所涉的違反扣繳義務行為,漏報裁罰倍數從過去最高1至3倍,分別減輕為0.8至2.5倍。

新修正的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自即日起實施,凡稅捐機關核課未確定案件,包括在訴願中、或是在行政救濟過程中的案件,均可適用法令「從新從輕」的原則,在法定的復查期限內,要求稅捐機關改按新規定適用較輕的罰鍰。

賦稅署副署長吳英世表示,針對薪資、股利、租售、利息、權利金等所得,扣繳義務人如果屬於非故意違反扣繳義務,因違章情節較輕微,財政部在參考民眾訴願意見後,決定適度調降裁罰倍數。

吳英世指出,扣繳義務人已在限期內補繳扣繳稅款,並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而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超過20萬元者,裁罰倍數由現行1倍,減輕為0.8倍。若未在限期內補繳,且稅款超過20萬元者,裁罰倍數由3倍減輕為2.5倍。

不過,如果扣繳義務人涉及犯罪,經檢調單位起訴者,將被認為是「故意」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稽徵機關均將以法定最高倍數1倍至3倍開罰。

舉例而言,企業發放股利給股東,如果股東是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公司須預先扣繳20%的稅款,過去違反規定,公司將被罰未扣稅額的1至3倍;不過,如果是股東個人變更身分並未通知,導致公司未盡扣繳義務,屬於過失行為,財政部將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