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負責人承租房屋作為營業場所,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張先生詢問,他承租房屋經營小規模營利事業,房屋租金約定每月30,000元,房東告訴他,先不要扣繳稅款,以後國稅局核定時再繳稅即可,如此是否違反稅法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承租房屋之營利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租金時應依規定扣繳率,從給付租金中扣取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再於每年1月底前(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至2月5日止)將上年度內扣繳之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查核,又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時,免予扣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件張君承租房屋每月租金30,000元,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租金應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稅款亦即3,000元,已達應扣繳稅額標準,張君應依規定每月扣取稅款繳納國庫,並依前揭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不可只申報免扣繳憑單而不扣取稅款,否則一旦被查獲,國稅局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外,還會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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