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度有房屋租金支出及購屋借款利息者僅能擇一列舉扣除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若於同一年度有承租房屋之租金支出與自用住宅購屋向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者僅能擇一適用,不得同時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列舉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扣除,房屋必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及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為限。另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該局指出,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應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申報時應檢附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及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始得列報該項扣除額。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房屋租金支出。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至6月承租房屋,共支付租金24萬元,下半年購買自用住宅並向金融機構借款,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50萬元(房屋為甲君所有並設有戶籍) ,當年度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0萬元。因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故得列報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為30萬元(50萬元-10萬元=40萬元,大於30萬元僅得列報30萬元),另租金支出雖有24萬元,但因每一申報戶12萬元限額之規定,僅能列報12萬元,惟受限於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僅能擇一適用,故甲君應以選擇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30萬元較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