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同時漏報應稅及免稅銷售額違章案件,有關罰鍰金額之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未依法開立應稅及免稅統一發票並漏報應稅、免稅銷售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以「全案」之行為罰合併計算,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計算漏稅罰後,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轄區OO公司於100年1月至101年12月間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應稅銷售額28,000,000元及免稅銷售額15,000,000元,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00,000元(漏報應稅銷售額28,000,000元×稅率5%)。而有關罰鍰金額部分,計算如下:

一、本件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並屬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是漏稅罰裁罰金額為700,000元(1,400,000元×0.5倍)。

二、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以「全案」之行為罰合併計算,就查獲當次查明認定之總額43,000,000元(漏報應稅銷售額28,000,000元+漏報免稅銷售額15,000,000元)處5﹪罰鍰2,150,000元,惟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00元。

該局表示,營業人觸犯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如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者,勿庸併罰,應擇一從重處罰。所稱擇一從重處罰,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是上開案例擇一從重結果,處罰鍰金額為1,000,000元。

該局指出,有關營業稅違章案件,依財政部頒訂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於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稅款,可適用較輕之裁罰倍數,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把握時間,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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