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所代購發票如拿錯發票 報備免罰

事務所代購發票如拿錯發票 報備免罰

公司、分支互借發票 須報備

常有企業到了月底發現發票不夠用,緊急向其他分公司調借發票,卻無意間觸犯稅法而遭罰,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企業若不慎將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只要在被查獲前自行報備,將可免罰。

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表示,公司行號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若被國稅局等稽徵機關查獲,原須依營業稅法第47條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考量不少企業並非故意錯用發票,財政部因而提供免罰範圍。

許慈美並指出,公司行號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的情況包括總機構或分支機構互用發票;記帳士代為申購發票,未將發票明細交給營業人,導致誤用其他公司發票;公司自行印製發票,將發票起迄號碼登錄錯誤等。

稅法規定,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時,要先核對發票號碼與統一發票購票證所登載資料是否一致,但委託記帳業者、代理人或統由總機構代為購買統一發票,因代購的營利事業家數眾多、發票數量龐大,常會有人拿錯發票。

這種情況可能導致甲、乙公司誤用彼此的發票開立使用,或將應屬甲門市部的發票,交給乙門市部使用。

許慈美指出,不管是上述拿錯發票,或到月底時總公司才發現發票不夠用而向其他分公司調借發票;或營業人將未使用的發票提供給其他營業人使用,都明顯違反營業稅法的規定,但只要在被檢舉、查獲前向稅捐機關報備,均可免罰。

賦稅署表示,這項稅務違章案件裁罰標準的修正,即日起即可適用,無論是裁罰確定或尚未判決的案件,只要有利於納稅義務人,均可適用並免於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