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延未登記工廠輔導期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未登記工廠輔導期延長3年到民國109年6月2日止。

現行條文規定,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措施辦理;輔導期間自99年6月2日起7年。

三讀條文延長既有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登記時間規定,97年3月14日前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符合環保、消防、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得於104年6月2日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經補辦臨時登記工廠,應在109年6月2日前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屆期未取得者,補辦的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自屆滿隔天起失去效力。

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國內工廠數量眾多,但除了有6萬多家非法工廠問題,還有環保、土地使用、水土保持、產業轉型與永續發展問題等。國內管理相關事項的機關、法規眾多,沒能就前述問題通盤考量,歷次修法都無法徹底解決問題。經濟部應與各機關針對國內工廠管理法規通盤檢討,儘速提出相關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