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原料因故未製成應稅貨物者不予免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3條規定,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免徵貨物稅。故產製廠商採購應稅原料製造另一應稅貨物,應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5條規定填具三聯式之採購原料免稅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免徵貨物稅。

該局舉例說明,如汽車產製過程中所需原料如輪胎、音響及冷暖氣機等應納貨物稅之貨物,為避免重複課稅,產製廠商應申辦免稅採購手續,如未依前揭規定辦理免稅手續,自行向市場採購已稅貨物為原料者,不予退稅。另在製造過程中因故未製成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則該項原料自不在應准免稅之列,仍應依法繳納貨物稅,不可誤以為貨物並未製造完成,就不必報繳貨物稅。該局特別呼籲,貨物稅漏稅違章一經查獲,處罰甚為嚴重,罰鍰高達1倍至3倍,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