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需將餘存貨物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林先生來電詢問,所經營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最近想轉讓給太太經營,商號的存貨是否要開發票?

南區國稅局答覆,林先生獨資經營的商號,變更負責人為林太太後,即屬林太太個人出資經營,此時商號名稱雖然仍為甲商號,然已屬不同的權利主體,此一事實,不因林先生與林太太具有夫妻關係而受影響。甲商號負責人由林先生變更為林太太,同時將餘存貨物轉讓為林太太所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需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獨資組織的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並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需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申報;但獨資組織負責人若死亡,而由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則其所繼承餘存的存貨及固定資產,免視為銷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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