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針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修正之說明

今(20)日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孫大千委員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現行證券交易所得課稅 (以下簡稱證所稅) 制度。財政部提出修正建議,業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惟送院會二讀之前,尚須經朝野黨團協商。

本次所提出之修正建議,係基於維護租稅公平、提升經濟效率、徵納更簡便及稅收可徵起4項改進原則,內容如下:

一、取消102年至103年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收盤指數達8,500點以上設算課稅規定。

二、104年起出售股票新臺幣(下同)10億元以上大戶課稅方式改採「設算為主、核實為輔」,由國稅局歸戶後,就出售股票合計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另行發單補徵1‰所得稅。

對於第二階段(104年起)證所稅制度之修正,也就是10億元以上之課稅修正,財政部特別提出說明,現行制度之下,出售股票10億元以上大戶,應就證券交易所得全額核實課稅,並無設算課稅機制,投資人需自行記帳,依從成本較高,另針對未依法申報交易所得,或未記帳、未提供所得證明文件致無從勾稽所得額者,稽徵機關將按純益率15%逕行核定其所得額,具有懲罰性質,再按稅率15%計算其應納稅額,致其稅負高達出售股票金額之2.25%,以出售股票10億元計算,稅額高達2,250萬元,外界反映稅負過重,投資人將不願進場交易,除影響股市動能外,並造成現行所設計之懲罰性核定課稅規定,無法發揮租稅公平及徵起稅收功能。

財政部表示,鑑於資本市場發展及提升經濟效率之考量,本次爰建議修正為「採設算為主,核實為輔」,即由國稅局發單補徵,投資人免記帳,國稅局無須查核,稽徵成本及依從成本均大幅降低。另採差額課徵,僅就出售股票金額超過10億元之差額部分,課徵1‰所得稅,俾免產生全額累進稅負遽增效果,降低利用人頭戶避稅誘因,所得稅稅收得以順利徵起。又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出售股票金額全數核實課稅,保留所得稅量能課稅精神。

財政部強調,上開修正目的不在減輕大戶稅負,而係經綜合考量後,較現行制度更能達成提升經濟效率、徵納更簡便及稅收可徵起等政策目的。該部將配合立法院立法進度,修正相關子法規,俾證所稅制度順利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