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除符合免辦結算申報者外,縱其收支符合免稅標準,仍應於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經財政部函釋規定,其無附屬作業組織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收取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且全年度各項收入及財產總額均未達1億元等條件者,可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可適用上述免辦理結算申報條件之機關團體包括: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總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及老人社會團體。另宗教團體若符合「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規定,亦得免辦結算申報。

該局又表示,機關團體除經規定免辦理結算申報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適用標準)者,仍應依法課稅。若機關團體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機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洽請限期補辦。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除符合免辦理結算申報要件者外,仍請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之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如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通知補辦申報後仍未補辦者,將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餘絀數,並視同不符免稅適用標準予以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