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後103年度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

臺南市汪女士問:本人的配偶上個月往生,遺有子女及父母,又聽鄰家說今年遺產稅扣除額有變動,我要如何正確申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自103年度起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規定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金額如下: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2.子女扣除額每名50萬元(子女當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满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3.父母扣除額每名123萬元、4.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前3項所定之人如符合身心障礙者,得每人再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618萬元等規定可適用。另如被繼承人有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總金額在89萬元以下部分可列在不計入遺產總額,免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國稅局進一步提醒,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免被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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