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103年發生之繼承案件,不計入遺產稅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增103年發生之繼承案件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金額,調整金額如下:

一、不計入遺產總額部分

(一)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器具及用品:89萬元以下部分。

(二)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二、扣除額部分

(一)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年齡距屆滿20歲 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三)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四)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五)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六)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