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行政院於102年2月26日以院臺財字第1020005149號令修正發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將適用免稅標準要件之一「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達其收入比率70%」調降為60%,對於未達上開比率申請結餘款使用計畫之保留程序,亦併予簡化。

財政部表示,為鼓勵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積極從事創設目的活動,修正前免稅標準規定,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比率達70%者免納所得稅;另規定支出比率未達70%者,如結餘款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亦可不受上開支出比率限制。惟實施多年來,考量機關團體妥籌經費彈性及有效運用之需,故進行本次修正,修正重點如下:

(一)鬆綁適用要件:

支出比率由70%調降為60%。

(二)簡化保留程序:

1.增訂未達支出比率60%但結餘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得逕予保留免提出結餘款使用計畫。

2.未達支出比率且結餘款金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之機關團體,應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後,核發同意函並副知稅捐稽徵機關,免再核轉財政部同意。

(三)規範變更期限:

經主管機關查明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內容有須變更者,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所定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俾促使機關團體積極從事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

財政部指出,本次修正規定對於發布生效日前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可適用,因此機關團體於今(102)年5月辦理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適用修正後規定。財政部特別提醒各機關團體注意免稅標準之新修正規定,以正確辦理申報,維護自身權益。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將加強前開程序面等事項宣導事宜,使新制順利推動與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