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選用標準扣除額者,可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屬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之申報案件,倘欲變更適用採列舉扣除額申報,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結算申報書中未填寫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納稅義務人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上開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故納稅義務人如欲改適用列舉扣除,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儘速辦理更正申報。另依同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亦不適用列舉扣除之規定。

該局特別呼籲,欲採列舉扣除之納稅義務人,須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如尚未辦理申報者,請儘速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