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民眾李小姐來電詢問: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應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所特別提醒,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負責人祗剩1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若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惟其營利事業之主體並未因此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時,則可免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許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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