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的工期在一年以上,原則應採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的工期,短則幾個月,長則可達數年,其工期在一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的計算,除確有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或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或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等情形之一者,得採全部完工法,在工程完工年度再行計算損益外,均應依規定採完工比例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包A工程,工程期間為102年2月1日至103年6月30日,工程總價1,000萬元,估計總成本900萬元(工程總價1,000萬元-工程利潤及管理費用100萬元),102年度投入工程成本360萬元。A工程的工期在一年以上,工程損益可估計,則甲公司在102年度即應以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並可採工程成本比例法,按投入成本占估計總成本之比例計算完工比例為40﹪(投入成本360萬元÷估計總成本900萬元),列報102年度營業收入400萬元(工程總價1,000萬元×完工比例40﹪),營業成本360萬元,工程利益4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承包工程的工程期間在一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的計算,除確有前述工程損益無法合理估計之情形,得例外採全部完工法外,均應依規定採完工比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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