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短漏報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致短漏報稅額者,應補稅並處罰鍰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規定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惟短漏報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致短漏報基本稅額者,仍應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查得,A公司於辦理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申報課稅所得額2,630萬元,應納稅額447萬元,經扣除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本年度准予抵減稅額447萬元後,無應補繳稅額,案經該局查核後,計剔除利息支出8萬元,核定應補稅額1.4萬元。惟A公司於辦理99年度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時,申報課稅所得額為0元,案經該局調增課稅所得額2,630萬元及扣除免稅額200萬元後,核定基本所得額2,430萬元,基本稅額為243萬元,與申報核定一般所得稅額1.4萬元,尚有差額241.6萬元,核定A公司漏稅額241.6萬餘元。

該局說明,A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課稅所得額2,630萬元,惟無應補繳稅額,致A公司於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誤以為基本稅額亦為0元,致短漏報應計入之課稅所得額,違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該局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按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因A公司已承認違章事實,遂依漏稅額241.6萬元處0.8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有課稅所得額,除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亦應計入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納稅義務人如因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補稅額,誤以為所得基本稅額亦無應納稅額,致短漏報基本稅額者,除補稅外並處罰鍰,營利事業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