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跑活動如有娛樂表演且限定繳交費用者始能觀賞應課娛樂稅

於臺北市舉辦售票或收取費用之路跑比賽或活動中,如有演唱會、樂團表演等娛樂活動,且限定範圍或區域僅開放繳交費用參加路跑者進入觀賞,應課徵娛樂稅。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現行路跑活動多樣化,除了跑步外,主辦單位常以各種形式吸引民眾參與,甚至邀請藝人舉辦演唱會、樂團演奏等,依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娛樂稅係就電影、歌唱、舞蹈、戲劇、音樂演奏等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故於臺北市舉辦之路跑比賽或活動中,如有歌手演唱、樂團表演、舞蹈表演、影片播放等娛樂活動,且限定範圍或區域僅開放繳納費用之路跑者始能觀賞,均應課徵娛樂稅。例如路跑活動包含歌手演唱,其表演場地有劃定區域或範圍,僅開放穿著報名參加路跑獲得之T恤者進場,該路跑活動即應依規定課徵娛樂稅。

該處特別提醒,各類路跑比賽或活動如有娛樂表演,則其主辦單位應於舉辦前向該處所屬分處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以免因違反娛樂稅法規定,除被追繳稅款外,還會被處以5至10倍罰鍰;如有上開娛樂活動但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亦應於舉辦前向該處所屬分處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