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結婚的新人5月報稅注意 不可列報配偶的免稅額及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今(103)年辦理結婚登記的新人,於5月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雙方於102年尚無婚姻關係,所以夫妻要分開申報,不得列報配偶的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配偶,可減除配偶之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因此,於每年5月辦理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常有民眾會誤列報「當年度」新婚配偶的免稅額及扣除額。以日前發生之案例,林君於102年3月結婚,於該年5月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列報新婚配偶的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並處罰鍰。所以,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應以「所得所屬年度」是否已婚來判斷得否列報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以免造成漏稅情事。

如對上述或綜合所得稅相關規定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南區國稅局網站(www.ntbsa.gov.tw)搜尋相關資訊,或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潘股長

聯絡電話:06-2298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