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未依公司法簽證之股票不屬證交稅課徵範圍

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並非證券交易稅條例規範之有價證券,股東轉讓股票,係轉讓出資額,屬財產交易,轉讓價額超過出資額者,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計所得額申報繳納。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公司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所掣發之股票,即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該局於查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移轉股權之證券交易稅繳納情形時,查獲A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後因辦理增資、減資,尚有部分資本額未辦理簽證發行股票,該部份未辦理簽證發行之股票移轉屬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課所得稅,卻誤以買賣有價證券繳交證券交易稅,遭補稅處罰所得稅計210萬餘元。

該局提醒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應先向發行公司確認是否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確已依規定簽證發行則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若未依規定簽證發行,轉讓時毋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轉讓價格高於出資額時,超過部分則為財產交易所得,股東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將該所得併入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黃股長 06-2228046

彙總編號:10205-1301